江西2021年度市場監管“以案釋法”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A建筑工程公司侵犯注冊商標案
來源: 江西法制網 | 日期: 2022年04月07日 | 制作: 何山 | 新聞熱線: 0791-86847195
檢索主題詞:商標侵權判斷標準 銷售 貨值金額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15日下午,G市場監管局接到C市潔具有限公司舉報,表示某單位食堂衛生間的感應小便器為假冒其注冊商標的產品。經執法人員實地調查,發現該食堂衛生間共安裝14套涉嫌侵犯C市潔具有限公司商標專用權的感應小便器。
G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4月30日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7月5日扣押涉嫌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潔具14件。經調查、聽證,G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A建筑工程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調查與處理】
執法人員先后對發包方B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當事人A建筑工程公司、當地正品銷售商D建材有限公司等進行詢問調查。經調查,該食堂樓的整體改造工程由當地的B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而食堂的裝修通過專業分包的方式發包給了當事人A建筑工程公司。B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和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已要求當事人購買正規品牌。2019年5月當事人與D建材有限公司簽訂采購合同,以1650元/套的價格購買了5套感應小便器(最終在該食堂衛生間使用4套),D建材有限公司在2020年春節前后完成了送貨。此外,因該款感應小便器為熱銷產品,D建材有限公司一直有存貨,不存在貨源緊張的情況。而當事人以“疫情防控期間貨源緊張,定制時間較長”為理由,從一家網店以約533元/套價格購入16套上述涉案物品。當事人在網上購買涉案物品時,并未檢查該商鋪是否有正品授權,就以遠低于正品的市場價格進行采購,收貨后也未檢查商品是否具有合格證和檢測報告,驗貨時又發現其中兩套因快遞運輸不當而破損,另外14套的感應器出現不靈敏的問題。在沒有聯系客服的情況下,當事人自行到五金店購買感應器、移位器等配件,完成了14套小便器的維修工作。最終,該食堂樓衛生間共計安裝了4套正品感應小便器和14套網絡購買小便器。
根據C市潔具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書顯示:該食堂衛生間安裝的14套小便器為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當事人認可此鑒定結果并表示對鑒定結果無異議。依據當事人與B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工程清單與計價表,小便器的結算單價(不含工程款)為3093.89元/套,總計18套,合計為55690.02元,而當事人安裝在食堂衛生間的侵犯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涉案感應小便器共計14套,因此違法經營額為43314.46元。
該案經以上程序調查終結,辦案機構認定當事人A建筑工程公司侵權行為成立。經過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后,G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下發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收到文書后的法定期限內提出了聽證申請。法規科依照《市場監管聽證程序規定》的要求組織并開展了聽證會。在聽證會上當事人辯稱一是該行為不屬于銷售行為,而是履行裝修合同;二是聲稱不知道購買的是侵犯他人商標的產品,自己也是受害者;三是對該案的案值認定存在疑義。辦案人員針對當事人提出的觀點進行了一一說理釋法。聽證會后當事人意識到自身錯誤并以自身經營困難為由向G市場監管局提出行政處罰的減免申請。
經過集體討論后,G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決定對當事人處以“1、沒收14套涉案侵權的感應小便器;2、罰款6萬元,上繳國庫”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本案查辦過程中,當事人與執法機關主要產生了三個方面的爭議:1.A建筑工程公司認為購買食堂裝修材料這個行為是在履行裝修合同,并不是直接銷售的行為,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2.A建筑工程公司稱自身也是受害者,不知道購買的是侵犯他人商標的產品,不應該予以處罰;3.A建筑工程公司認為案值的計算也存在爭議。
(一)本案中履行承包合同而購買安裝的產品是否屬于銷售行為?
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攬經營活動中,當事人A建筑工程公司使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在實踐中存在認識誤區,將現行的《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狹義理解為銷售商品。上述認識不符合法律規定本意。“銷售”應該理解為“非生產領域的經營行為”,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是與第一、二項規定的“使用”相對應,即與生產領域相區分,涵蓋非生產領域的經營行為,當然包括加工承攬經營活動。并且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0〕23號)(以下簡稱《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攬經營活動中,承攬人使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當事人A建筑工程公司和B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中表示某食堂的裝修由當事人負責,當事人取得的工程款中包含侵權商品的對價,侵權商品所有權隨工程成果的交付一并有償轉讓,當事人與發包方本質上是買賣法律關系,而不是消費法律關系,且當事人在承包工程中購買、使用相關建筑材料的行為具有經營性和營利性,故該行為屬于銷售行為。
(二)如何認定當事人是否知道相關商品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法律規定的“不知道”應包括事實上不知道和根據當事人的認知能力不應當知道,并能證明合法取得及說明提供者的。辦案機關認為,關于“不知道”的認定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行為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其銷售的商品為侵權商品;二是侵權商品是行為人通過合法的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的。本案中,A建筑工程作為一個老牌且有資質的建筑公司,應當具備基本的建材真偽辨別能力,不能以“不知道”作為其抗辯理由。
《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一)進貨渠道不符合商業慣例,且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結合本案證據材料,當事人已經在本地購買了正品4套,了解正品價格為1650元/套,明知正品價格1650元/套和網上假冒商品價格533元/套相差懸殊的情況下,在網上購買時未對商家的資質進行審核,沒有查看商家的授權書,收到貨品后也沒有查看商品的合格證書和檢測報告等。同時,收到該潔具后當事人發現該潔具感應器有問題,也沒有找售后處理反而自己私下購買感應器更換,這些事實都能證明當事人是知道自己購買的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潔具,當事人在整個違法行為過程中有完整的參與行為,并且存在明顯的違法動機和意圖。
(三)如何認定案件的案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計算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違法經營額,可以考慮下列因素:(一)侵權商品的銷售價格”,并且《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十二條也提到“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故案值按照當事人與B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工程清單與計價表確定,小便器的單價為3093.89元/套,一共14套,故案值為43314.46元。
【典型意義】
首先,回顧整個辦案過程,辦案人員針對前期案源信息進行分析研判,現場核查食堂衛生間安裝的14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的小便器。由此線索入手,分別和當事人A建筑工程公司、發包方B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舉報方C市潔具有限公司以及當地授權經銷商D建材有限公司進行調查,查明了當事人故意購買侵犯他人注冊商標產品的事實,最終依法對其作出處理。辦案機構不僅對當事人進行了詳盡調查,還對其交易關聯方以及被侵權品牌方都進行了完善的調查,為整個案件的定性起到了充分的鋪墊作用。
其次,在對案件調查和定性過程中,充分運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的《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圍繞案件疑點以及當事人辯解的問題開展了調查和論述,在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上,經過辦案人員與當事人充分舉證、辯論,讓當事人認識到自身違法事實,案件得以順利結案。
最后,始終維護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本案中的聽證程序因當事人的提出而開展,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會后對聽證活動的專業性和規范性也給予了正面的評價;同時,該案的處罰決定經過了集體討論,是積極落實新《行政處罰法》關于經過聽證程序案件的要求,進一步維護了當事人的權利。
文/黃新
校對/王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