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21年度市場監管“以案釋法”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某加油站成品油零售計量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偏差案
來源: 江西法制網 | 日期: 2022年04月07日 | 制作: 何山 | 新聞熱線: 0791-86847195
檢索主題詞:計量偏差 成品油 誤差范圍 以案釋法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23日上午,根據舉報,某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和某計量所對某加油站進行計量器具檢定。檢定發現,該站燃油加油機產品型號:Bxxxxx,出廠編號:Bxxxxx,6號柴油加油槍存在的偏差超出國家規定允許的誤差范圍。
【調查與處理】
根據《JJG443-2006 燃油加油機檢定規程》第五章第一條第一款對加油機誤差規定“加油機最大允許誤差為±0.3%,其重復性應不超過0.15%。”,該站燃油加油機產品型號:Bxxxxx,出廠編號:Bxxxxx,6號柴油加油槍存在25.1‰的誤差超出國家規定允許誤差范圍。2021年6月23日某計量所向某加油站出具了檢定結果通知書(證書編號:Xxxxxx),檢定結果為不合格。經調取銷售記錄和相關賬簿等材料,該站燃油加油機產品型號:Bxxxxx,出廠編號:Bxxxxx,6號柴油加油槍2021年2月-2021年6月累計銷售柴油31305.99L,累計銷售柴油金額180688.37元,違法所得13500元。
執法人員于6月23日依法對某加油站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加油槍,并申報周期檢定。
辦案機關認定,某加油站加油機成品油零售量的結算值應當與實際值不相符,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的行為,違反了《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監總局令第31號)第五條第八款的規定,根據《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結合《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第八篇第三章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13500元并處罰款26500元。
【法律分析】
根據《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八款“(八)成品油零售量的結算值應當與實際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之規定,結合《JJG443-2006 燃油加油機檢定規程》第五章第一條第一款對加油機誤差的規定“加油機最大允許誤差為±0.3%,其重復性應不超過0.15%”。涉案燃油加油機檢定結果為不合格,存在25.1‰的誤差,超出國家規定允許誤差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燃油加油機屬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不得使用。
【典型意義】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加油站的數量也在快速增加,燃油價格也不斷攀升,燃油加油機被國家列入重點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加油量的準確與否,是群眾關注的熱點。通過對此類違法行為的查處與宣傳,在警示加油站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的同時,規范市場秩序,化解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維護老百姓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典型意義。
文/王露
校對/王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