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10余年 離婚財產咋分

女方索要20萬元補償被全南縣人民法院駁回,酌定男方補償4萬元

來源:  新法治報     |    日期:  2025年02月07日     |    制作:  聶琪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漫畫/劉晨陽)

二婚夫妻婚后分居10余年,妻子將丈夫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且分割男方分居期間一半的工資收入。男方認為自己辛苦賺的錢,怎可輕易拱手讓出一半。

近日,全南縣人民法院公布近期判決的離婚財產分割案例,準予這對分居10余年的夫妻離婚,但對于妻子提出的補償訴求,未獲支持,僅酌情給予適當補償。

律師表示,雖然分居期間屬婚姻關系存續期,此時雙方的財產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夫妻倆長期分居,法官可能酌情調整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

分居10余年女方起訴離婚

2008年,阿英與阿強(兩人均為化名)經人介紹后相識。次年,兩人登記結婚。

2012年1月,阿英外出務工,自此阿英與阿強開始分隔兩地。其間,兩人的感情不和,阿英在外出務工2年后回到家鄉,并與阿強在生活上進行區分。2015年6月,阿英與阿強正式分居,各自生活。

2020年6月,阿強退休時一次性領取了住房公積金10萬余元。2022年至2023年,阿強先后兩次起訴要求離婚,但均撤回了起訴。就這樣,兩人以分居狀態保持婚姻關系。

2024年,阿英決定徹底了斷與阿強10余年的婚姻糾葛,遂向全南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并提出20萬元的離婚補償。阿強則表示,若要其出錢,就不同意離婚。

全南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夫妻兩人,婚后一起生活時間較短,并且沒有生育子女,之后分居時間較長,可見雙方并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而針對原告阿英提出補償20萬元的問題,法院認為應考慮被告已經因日常生活和疾病花去的費用,且原告的證據不能直接證明被告現在仍然存有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和住房公積金等款項。

其次,因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彼此經濟相互獨立的時間較長。因此,根據對該案查明的事實、雙方收入以及財產的具體情況,結合雙方分居時間、共同財產來源及貢獻等因素,在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的基礎上,適當保護女方的合法權益。但是原告主張被告補償20萬元的訴求過高,法院并未支持。最終,法院酌定被告在離婚后補償原告4萬元。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如果雙方當事人實際分開生活若干年,其間并無往來,儼然與陌生人無異,一方要將自己努力積累的近半財產分給幾乎沒有貢獻,僅是法律上的配偶,似乎存在些許不妥。”全南縣人民法院案件承辦法官表示,在該案中,法院綜合雙方分居時間、共同財產來源及貢獻度等因素,在適用公平原則的基礎上適當保護女方利益,合理確定補償金額,靈活調整,平衡利益,發揮了司法裁判對社會行為的規范引導作用。

分居期間收入仍屬共有

記者從全南縣人民法院了解到,該案中阿英之所以提出20萬元補償,是基于其認為阿強在分居期間的養老金、退休金以及住房公積金等收入有近40萬元,但是卻沒有提出阿強在刨除生活開支之后仍有相關存款的依據。

那么,夫妻雙方分居期間各自的工資、房產、車輛以及投資等,在離婚時是否也要分另一半呢?

“雖然夫妻雙方長期分居兩地各自生活,但依然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江西世慧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依夢介紹,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據澎湃新聞報道的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例,上海男子程某因欠下賭債后出國避債,妻子李某打工替程某償還賭債,后程某徹底失聯。

其間,李某在上海購買房產,并登記在自己和兒子小程(化名)名下。這時,已經失聯了10年的程某因病回國,李某和小程為其承擔了5年近20萬元的治療費用。

隨后,程某起訴要求離婚并分割財產。法院判決上海房產之外的財產30%歸程某、70%歸李某。

“由此可見,如果夫妻長期分居,法官可能酌情調整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王依夢解釋,如果一方確有過錯或者極端不負責任的情況,法院會基于公平原則,判令其少分財產。

同時,王依夢表示,如果財產系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都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在離婚財產分割之內。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王依夢提醒,夫妻分居期間婚姻關系仍屬存續,若想避免之后可能出現的財產分割糾紛,一張書面的約定還是十分有必要。

超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不屬于共同債務

既然分居期間雙方收入屬于夫妻共有,那么分居期間雙方的債務是否也要共擔?

據澎湃新聞報道,阿明(化名)謊稱因工程資金需要,向朋友老王(化名)借款100萬元,并出具借條,落款為阿明一人。但當借款期限到期后,阿明仍未還款,遂將阿明與其前妻小美(化名)訴至法院,認為這筆借款系阿明與小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借款,應由雙方共同承擔。小美辯稱,自己不知情也未簽字,且這筆錢應是阿明假借工程資金需要之名,實際是用于個人賭博揮霍,并未用在家庭開支上。對此,阿明也承認系用于賭博。

云南省嵩明縣人民法院認為,雖然該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該筆債務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小美不用償還。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王依夢說,無論是分居還是共同生活期間,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另一方或第三方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一同承擔,是不會被法院所支持。

(文/鄧集瓊 賴春文 全媒體記者江國穩)

編輯:聶琪

校對:王小明

復審:廖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