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門口裝監控被訴侵犯隱私

石城縣人民法院:安裝攝像頭超出合理限度范圍應拆除

來源:  新法治報     |    日期:  2025年02月13日     |    制作:  聶琪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漫畫/劉晨陽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鄰里間理應和諧融洽、彼此扶持,共同營造溫馨的居住氛圍。然而,現實生活中,“家門口的權益糾紛”卻頻頻發生,成為困擾居民生活的常見爭端。諸如“家門口放置鞋柜引發鄰里訴訟”“入戶門由內向外開遭鄰居投訴”等問題,不僅影響了鄰里關系的和睦,也給當事人帶來了不必要的困擾。

2024年12月20日,石城縣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在家門口裝監控被鄰居控訴侵犯隱私權的鄰里糾紛案件。經法院調解,最終當事人撤訴。

家門口裝攝像頭被起訴

家住石城縣的廖某與李某是某小區鄰居,出于安全考慮,李某在自家入戶門外安裝了一個攝像頭。本以為這是屬于自己的地盤,卻不想引來了鄰居的不滿。

廖某認為,李某家安裝的攝像頭會詳細記錄自己家庭成員的出入戶情況,認為侵犯了其隱私權。于是便向李某交涉,希望其拆除攝像頭。但李某認為沒有侵犯他人隱私的意圖,且攝像頭安裝在自己家門上,因此不同意廖某的要求。

溝通無果后,廖某訴至石城縣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拆除攝像頭,并刪除全部相關錄像內容。

2024年11月7日,石城縣人民法院受案后,經過調查發現該攝像頭確實能覆蓋廖某家的活動區域,經過悉心溝通,告知其行為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圍,安裝的攝像頭已侵犯了廖某的隱私權,理應拆除。

經法院釋法明理,最終李某表示會主動拆除攝像頭,隨后廖某向法院撤回起訴。

“公民出于自身安全考慮在自家門口安裝攝像頭的行為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應當避免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安裝攝像頭時,應當選擇好位置,不能對著他人的大門、窗戶等可能暴露私人行蹤或者私密空間的位置。”石城縣人民法院法官解釋,安裝監控還需考慮民法典中相鄰權的有關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雙方應在滿足自己生產、生活的合理需要時,要兼顧相鄰方的權益。

法官表示,如果確有需要安裝攝像頭,應在合理限度范圍內安裝使用,需要注意避免攝像設備拍攝、窺視到其他住戶的私密空間,侵擾其私生活安寧,也不可以將拍攝到的內容對外傳播,否則有可能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共有”非“專有”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包括通道、樓梯、大堂等共同通行部分屬于共有部分,業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即自家房屋門外的通道屬于共有部分,業主們原則上都應當按照通道本身的使用功能進行使用,不能占道將“共有”變“專有”。

據媒體報道,近日,安徽省固鎮縣谷陽鎮某小區業主張某向固鎮縣人民法院起訴,認為鄰居李某在公共通道堆放各種雜物影響其正常出行和日常生活。

張某多次通過物業、社區等部門與李某溝通,但效果不理想。無奈之下,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清理雜物和鞋架。

經法官訴前調解和釋法說理,最終李某表示回家后會立即清理。

江蘇省宿遷市某小區的兩戶鄰居的入戶門緊靠著呈90度夾角,為便于出入,兩戶的入戶門被開發商設計為一扇內開、一扇外開。其中內開門的業主在裝修期間將門改為外開門,后被鄰居告上法庭。

原是內開門的業主認為,我的地盤該我做主。而鄰居認為,對方影響了自己的出行。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雖然對其房屋享有所有權,但通道屬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共有部分,屬于原房屋設計中保障業主出行、逃生的重要構筑,其對房屋進行裝修時,不得占有、侵占通道,也不得私自改變入戶門的開門方向。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將入戶門由外開恢復為內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以上法院的判決案例,強調了業主在行使個人權利時,應遵守法律法規,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體現了對鄰里和諧、公共安全和個人隱私權的保護,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處理此類事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導。”江西南芳律師事務所律師洪紅介紹,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作為社會成員,我們在行使個人權利的同時,也要把握好如何將這些權利與他人或社會的利益相協調。”

洪紅解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在與鄰相處時應恪守公德,權利須依法行使,不能以犧牲他人利益為代價。

(文/吳春苑 王穎川 全媒體記者江國穩)

編輯:聶琪

校對:王小明

復審:程乘玉